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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用
依据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)》《国发2014*21号》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银行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信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》《发改财金2013*920号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:在行政许可、采购、招标投标、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、科研管理、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、申请资金支持等领域,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;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评价结果,并将其作为投标人审查、评标、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;
本在*共和国(含港澳台)及**范围内通用,可作为各国行政事务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作重要之用。
本由持有者妥善保管、不得转借、涂改、撕毁、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报。法律责任:根据**通行法律原则和*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,评价机构对本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。
本应每年进行监督审核,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失效。
以顾客为关注焦点,使顾客对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更加信任,更是企业形象和的重要标志;
提高企业的形象,增强企业的竞争力;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。